贛州市南康區家具協會成立于2006年4月,由南康區家具及配套企業自愿組成。多年來,南康區家具協會堅持以“團結、互助、進取、誠信、創新、共贏”為辦會理念,以“搭建橋梁、引領產業、服務企業”為工作路徑,以助力家具全產業鏈平臺為工作重點,緊緊圍繞“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家居制造之都”的目標任務,充分發揮協會領導班子集體智慧和主動作為精神,當好橋梁紐帶,提升服務能力,引領產業發展,維護產業穩定,加強行業自律,搞好自身建設,勇于擔當、開拓奮進,推動南康家具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做了大量工作。
南康區家具協會是國家級團體標準試點單位、中國家具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基地、中國家具協會常務理事單位、江西省家具協會常務副會長單位。為加強與外界友好合作,搭建多元化、多層次、多服務的協會平臺,南康區家具協會分別與日本木材出口協會、馬來西亞家具總會、科特迪瓦駐廣州領事館、江西省品牌建設促進會、東莞名家具展、九江銀行等50多家行業協會、機構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
風雨三十載,奮進正當時。協會第四屆理事會于2023年2月28日履職。將依托國際木材、辦公酒店工程家具、軟體家具、出口家具、涂料與設備、設計、線上銷售、自媒體等8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南康家具力量俱樂部、南康家具人健康俱樂部、贛州南康家具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在原材料供應、新材料新工藝、家具出口、原創設計、智能制造、品牌打造、人才培養、線上營銷等方面全方位發力,圍繞南康家具“百城千店”全球戰略布局,朝著“有家的地方就有南康家具”的宏偉目標砥礪前行,奮力沖刺5000億、譜寫南康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新篇章。
截止:2023年6月,協會擁有會員企業818家,會長單位1家,常務副會長單位9家,副會長單位82家,理事單位133家,會員單位593家,秘書處工作人員13名。據有關部門統計,2022年南康家具產業集群總產值達2515.6億元。
贛州市南康區家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贛州市南康區家具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本區家具行業及其配套企業自愿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本協會全體會員,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南康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作出貢獻。本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贛州市南康區產業集群發展中心,登記機關是贛州市南康區行政審批局,管理機關是贛州市南康區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國共產黨贛州市南康區產業集群發展中心系統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鏡壩鎮家居小鎮O7木屋,網址:www.creativecopyindy.com。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六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團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的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能力,提升服務水平。
第七條 本會實行黨員管理層人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制度。原則上本會黨組織書記由團體負責人中正式黨員擔任;團體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正式黨員理事或監事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內部沒有合適人選的,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并全力支持選派黨組織書記開展工作。黨組織書記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和監督制度。本會開展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黨組織書記需參與討論研究。理事會在作出決定前,須征得黨組織同意。建立健全黨組織與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日常溝通協商制度,強化黨組織對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監事等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 本會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揮黨組織在社會團體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第十條 本會黨組織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相關黨內法規按期進行換屆。
第十一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須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三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
(二)進行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開發和組織信息網,辦好行業刊物;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檢測、開展行業評選和認證,培育和推薦品牌;
(四)加強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配合辦好行業境內外展覽會;
(五)“請進來,走出去”,組織本會會員開展企業管理、技術培訓等活動,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六)聘請本會法律顧問,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向會員提供有償法律援助;
(七)承辦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是家具行業及配套相關企業。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營業執照復印件 ;
2.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
(三)入會申請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會員按照規定自覺交納會費;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二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二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協會負責人產生的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名稱變更及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二分之一;
(三)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以及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 300 人。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理事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不超過100名,秘書長1名。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秘書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費標準:會長單位每年50000元;副會長單位每年10000元;理事單位每年3000元;會員單位每年1000元。
(二)捐贈及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以本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二)本會舉辦的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的各項活動;
(三)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獎金、社保、勞保及差旅費等項開支;
(四)本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以及購置必要的辦公設施和用品開支;
(五)編輯、出版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六)本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與本會有關的其他正當開支。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未按章程規定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3年2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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